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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娱乐888: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大润发娱乐888: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0日

大润发娱乐888: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

高质量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青海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16条》(青农办〔2020〕2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是指以满足农牧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不断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激发活力和提高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牧民、帮助农牧民、提高农牧民、富裕农牧民的功能作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要求规范运行,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登记备案合法。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向所在地农牧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章程制度完善。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实际的本合作社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完善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组织机构健全。依法建立健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

(四)成员资格明确。入社成员按章程规定出资,成员入退社手续齐全,核发成员证或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丰富出资方式,鼓励农民用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五)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成员监督;设(聘)有财务人员,开展合作社固定资产、畜禽林木资产、流动资产等各类资产清查,建立合作社账务并设立成员账户,定期如实上报年度报告;

(六)收益分配清晰。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并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

(七)档案资料齐全。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八)建立基层组织。在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第五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市级示范社名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达到2年以上,规范运行达到1年以上;

(二)组织机构健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完备,并设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合作社决策议事、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

(三)成员资格明确。原则上成员出资在30万元以上(成员出资额有变化,及时变更),入社成员在10户以上,成员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股金清晰,核发成员证或出资证。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

(四)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财务档案完整,并设立成员账户,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五)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规模高于本市同行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连续2年成员分红资金总量3-5万元以上或股权量化到成员,能够提供统购或统销服务;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合作和联合,依法自愿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单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规定参与各级示范社评定和接受政策扶持等。

第七条  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列入年度名录并予以公布;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八条  列入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需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自愿申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农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资金使用、效益责任等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提供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二)分级审核。申报材料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城区行委复审(格尔木农垦集团公司范围内合作社由格尔木农垦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负责逐级初审、复审)、市农牧部门审核;市农牧部门负责对上报名单开展入社核查工作,对推荐上报名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定;

(三)名录公示和公布。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在格尔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名录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列入规范化建设名录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府支持的农牧业生产和服务项目,适宜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优先推荐列入名录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大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二)凡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财政支持农牧业发展项目或政府资金扶持的,从列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名录中择优筛选;申报项目时,需提供名录复印件。

第十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不得列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不列入财政扶持范围。

(一)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活动的;

(二)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舞弊行为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五)达不到动物卫生防疫合格条件的;

(六)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等部门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七)未进行会计核算、未建立成员账户、未依法进行盈余分配、未按照章程进行民主管理的。

第十一条  推进市、州、省三级联创和示范引领,持续开展省州农牧民专业示范社申报工作。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信用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示范社申报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建立合作社省州示范社监测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省州示范社监测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州示范社上报经济运行报告,并如实填写《示范社监测表》;

(二)农牧部门会同市场监督、水利、林草、供销联合社及城区行委、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省州示范社监测工作,研究分析合作社省州示范社运行状况,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意见。对监测不合格的,建议省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三)将监测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农牧部门逐级上报省州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实行“空壳社”清理常态化。农牧部门定期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林草、水利等部门及城区行委、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空壳社”清理工作,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及时将不合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名录清理。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应当明确简易注销程序,及时注销。

(二)对有生产经营活动,但运行不规范的,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

(三)对缺乏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四)已经获得过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当提出已享受国家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处置方案,逐级经所在村(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行委(格尔木农垦集团公司范围内合作社由格尔木农垦集团初审)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资产按照审定方案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格尔木农垦集团公司范围内合作社将资产移交所在子公司),方可办理注销手续。享受供销联社扶持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处置方案,按照供销社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农牧部门从涉农部门单位及有关组织中为乡(镇)选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充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协助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工作。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牧部门、城区行委和乡(镇)人民政府从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市场监督、林草、水利、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以下服务工作。

(一)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辅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

(二)辅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辅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四)辅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营销能力。辅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实施有关工作;

(五)发现和总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由农牧部门牵头不定期召集发改、财政、市场监督、林草、供销联社、金融办、税务局及城区行委、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研究统筹、协调、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落实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农牧和乡村振兴局:牵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权限内涉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以及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市财政局: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负责财政资金筹集分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指导维护涉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对涉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涉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培训。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用水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严把登记注册有关资料的审查关;负责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等工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并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供销合作社及系统内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和指导服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普惠金融发展理念,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监管政策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税务局:落实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回应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需求,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纳税辅导,帮助处理涉税业务能力不足有困难合作社解决纳税申报等问题。

城区行委、乡(镇)人民政府、农(牧)业村: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及时反馈生产经营管理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加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在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一)政策项目支持措施。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形式扩大政策受惠面。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建设运营农牧区废弃物、农牧区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等涉农项目,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并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经营税收优惠措施。按国家规定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牧业生产、加工、流动、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进行税收优惠。

(三)生产用地支持措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保障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合理的用地需求。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

(四)水电价格扶持措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对从事农田水利和农牧区供水工程管护和供水服务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政策扶持。

(五)金融信贷服务措施。金融机构应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市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开发适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产品,在风险配比合理、经营可持续的情况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着力解决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鼓励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点对点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

(六)人才对口帮扶措施。依托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的培育。支持产业专家和农技人员对口帮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支持各类乡村人才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奖励。

(七)服务平台搭建措施。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电子商务平台,拓展综合农畜产品新型流通物流渠道,扩大农畜产品销量。

(八)产品运输优惠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列入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道路通行费优惠。

第十九条  大力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条  认真总结整市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止。国家及省州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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