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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11:25:22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来源: 浏览量: 213523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润发娱乐88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大润发娱乐88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依法依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格尔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

第一条 调查处理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有人员死亡的。

(二)受伤人数、受灾户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三)发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场所,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开展调查处理的。

第二条 火灾性质预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森林火灾。

(七)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 调查处理权限。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政府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指定管辖。

第四条 事故调查主体。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级别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同级纪委监委部门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 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政府批复同意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

(三)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八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条 综合组职责。一般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技术组职责。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技术方面的防范建议及改进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住建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纪检监察、应急管理、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对象

第十四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等。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当地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公职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部。涉及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调查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确定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调查组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调查组单独实施后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行政村(社区)干部的调查取证,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签名盖章。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业务骨干、律师和法律专家开展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保障能力。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九条 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二十条 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起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调查监管部门消防执法、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等问题;调查负责建筑规划、施工手续办理等部门依法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办理等问题。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和司法机关。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等情况概述,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

移送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规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

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

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并对上级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对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六条 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七条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及时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可在签名后,附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代拟起草结案批复,报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结案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要求,依法依规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开火灾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负责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问责处理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二条 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落实情况,以及涉及刑事责任的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委市政府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未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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