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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润发娱乐888: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6 15:34:24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来源: 浏览量: 90390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大润发娱乐888: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4日


大润发娱乐888: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试行)。

第二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要求内容详实,能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工作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实行专人统一保管,以备检查。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构)筑物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情况。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微型消防站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第六条  单位应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实行考评奖惩。

第七条  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应明确岗位人员资格要求,设施、设备操作、检修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容易发生的问题及紧急情况发生后的处置方法和要求、操作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能归口部门,并留存有关文件。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3.消防(控制室)值班。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5.火灾隐患整改。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8.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10.电气设备防雷、防静电检测。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制度。

第十条  单位应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巡查职责应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应明确。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填写应全面、规范、真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每日需巡查一次。

2.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记录: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记录、维护保养合同及年度检测报告。应保持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的报警与自保联锁系统正常。定期对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功能检查,登记有关记录和结果。

3.消防安全评估:对照《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结果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专业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参与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4.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5.动火用火审批记录:应当建立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用火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动火、用火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持证上岗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应符合规定。

7.电气设备防雷、防静电检测及可燃气体探测等记录资料: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定期对防静电设施导电性能和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接地阻值进行检测,查阅检测记录或报告。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装置(包括固定式和便携式)的报警阈值应每年由当地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并查阅检定证书。

8.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查看单位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制订情况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对各个重要设施及关键部位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火情报告及处置程序,明确供水、供电和关阀断料人员和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及措施,人员疏散组织程序及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及措施等内容,修订完善演练记录、预案情况。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十一条  对照竣工图纸现场核查总平面布局,应无改变。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二条  平面布置:

1.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不宜通过生产区,井应采取防止泄露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1)处理场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应布置在厂区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处理场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材料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井。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2.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汽车装卸站在总平面布置时应将其独立分区,并与生产区用实体围墙分隔开,形成两个独立的区域。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地面。

4.工厂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室,一般应布置在厂前区。厂前区要远离工艺装置和油罐区布置,特别是要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防火分隔:

1.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查看防火分隔的形式和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

2.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查看防火隔墙现状是否保持完好。

3.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确需开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查看防火隔墙、防火门窗完好情况。控制室、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四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

1.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2.消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中级以上)。值班人员能熟练掌握应急程序、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报警,并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工作,熟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3.消防控制室的建筑耐火等级、设置位置、安全疏散、设备布置等应符合要求;消防安全资料应齐全,保管得当,有关制度、规程应上墙悬挂;应配置初期火灾有关的个人防护装备、灭火装备及器材,并处于完好状态。

4.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查看现场测试信息反馈情况,设备自检,声、光、文本显示、打印等功能均应正常。

5.设置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设置与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直通的专用电话。电话的呼叫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6.火灾报警装置工作应正常,无故障点和屏蔽点,故障点和屏蔽点应及时记录并报修。

7.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要求。测试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器能及时报警,正确显示报警信号。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等生产区域手动报警按钮间距不应超过100m。

第十五条  消防电源及配电:

1.检查消防水泵应为双动力源;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

2.现场采用手动自动两种方式启动发电机,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3.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积聚的措施;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查看电缆沟的设置,沟内应填满砂,沟盖用水泥抹死,管沟应设有高出地坪防水台并加水封;查看电缆沟进入变配电所前的沉砂井,黄砂下降后应及时补充新砂。

第十六条  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泵房作为全厂性重要设施,与储罐、工艺装置等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应设置排水设施;应急照明应能保证正常工作的照度,消防电话通话清晰,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2.水泵房设置位置应当合理,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等应符合要求;入口处挡水设施应完好,有可靠的排水措施,进出泵房的管孔、开口等部位防火封堵是否完好,各项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上墙并具有可操作性。

3.消防水泵房的值班人员应能够熟练操控设备,熟知应急处置程序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

4.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泵的流量、扬程满足要求。

5.消防水泵铭牌应当清晰,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进出口阀门常开,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均正常。

6.检查消防泵运行情况。手动盘车,用手左右转动消防泵组联轴器,应无锈蚀、卡死等现象。分别以手动、自动控制方式启泵,消防泵应运转正常,信号反馈正确。

7.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8.消防水泵应在接到启泵信号后2min以内投入正常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9.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电源,末端设切换装置,双电源间切换可靠;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10.远程及现场启动消防水泵,泵应启动正常,运行可靠。

第十七条  泡沫站:

1.泡沫液储罐铭牌记载内容应清晰、完整。

2.储罐组件应齐全完好,外观无锈蚀,连接牢固。

3.储罐附设的呼吸阀、安全阀、出液阀等应处于正常状态。

4.根据泡沫液进货发票,检查泡沫液是否过期,泡沫液类别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根据泡沫液储罐上设置的液位计,查看泡沫液储量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1.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

3.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罐区及工艺装置区防火堤或防护墙外的四周道路边,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间距不宜大于60m,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消火栓数量之内。

4.地上式室外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不宜小于1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有可能受到机械撞击时,应采取防撞措施。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标识明显,外表油漆无脱落、锈蚀,有专用开启工具,消防水带、水枪配置齐全,阀门开启灵活、方便,出水压力、流量符合要求;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消防水炮和水喷淋冷却系统:

1.消防水炮、水喷淋冷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管网有明显标志,阀门开启灵活、无锈蚀。

2.检查消防水炮射流方式(直流/喷雾)及射程是否符合要求,水炮部件完好、操作灵活。

3.固定喷淋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流量和供水强度应符合要求;系统的控制阀、放空阀、清扫口、喷头、管道、雨淋阀等组件应完整好用,冷却盘管、喷头及注水管线应符合要求。启动冷却喷淋系统,查看压力表值是否达到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0.7—1.2MPa)要求;并测试电磁阀及应急阀是否正常开启。

4.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十条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对泡沫泵及控制柜、泡沫喷头、泡沫消火栓、泡沫炮、泡沫产生器等外观进行检查,各部件应完好无损。

2.查看泡沫液储罐罐体、铭牌及配件是否完好。铭牌应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及储存量等,核对泡沫液储量和备用量是否满足要求,泡沫液是否在保质期内。查验泡沫液罐运行、清洗、测试记录和泡沫灭火剂检测、更换记录。

3.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性能应达到标准,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性能应符合要求;各阀门能自由开启和关闭,不能锈蚀;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不能有损伤;电气设备工作状态应良好。

4.泡沫产生器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能有堵塞。

5.可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测试消防泵,泵可以打回流或空转,空转时间不能大于5s,看其是否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

1.生产区内是否设置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气体灭火器。

2.灭火器设置地点应明显,附近无障碍物,取用方便,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保护距离符合规定。

3.单位员工是否能够熟练操作,且能掌握本岗位的灭火注意事项。

第五章  消防水源及灭火物资

第二十二条  消防水源:

1.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仍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要求。

2.当由消防水池(罐)供水时,其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水池(罐)大于2000㎡时,补水时间不应大于96h;当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消防控制室设置显示装置。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取水口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第二十三条  灭火物资:应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能,确定发生火灾的种类、特点和扑救要求,建立灭火物资储备制度,加强灭火物资的采购、入库、更新等控制管理,确保灭火物资数量充足、完好有效。对照单位的灭火预案,现场查看灭火物资的储备仓库和储存点,储备的泡沫液、干砂、灭火毯、铁锹、消防桶、特殊灭火药剂或器材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等,应能满足扑救火灾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火间距

第二十四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内部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石油库企业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精细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防火间距,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相关要求。

第七章  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

第二十八条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第二十九条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8m×18m(含道路)。

第三十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第三十一条  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应用道路分割成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的设备、建筑物区,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小于20000㎡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2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装置外两侧消防车道间距不大于120m时,可不设贯通式消防车道。路面净宽不应小于6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第三十三条  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构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10m(含道路)的消防扑救场地。

第八章  罐区布置及储运

第三十四条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组的总容积和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

2.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

3.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4.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小于1000m?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三十五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第三十六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检查防火堤和隔堤的完整性。防火堤应无破损、无倒塌,严禁在防火堤上开孔,管线穿越防火堤处须穿套管,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检查雨水沟穿堤处是否采取了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隔油池、水封井等应完好、有效。

第三十七条  装卸设施:

1.检查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2.检查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3.检查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4.检查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5.检查油罐车卸油作业区,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手机应关闭;检查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标示。

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第九章  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

第三十八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除应符合《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相关规定,安全区域的位置应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的爆炸极限等要素。

第三十九条  集团性、连锁性企业应制定预案编制指导意见,对所属下级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下级单位应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预案。单位应编制总预案,单位内各部门应结合岗位火灾危险性编写分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编写专项预案。分班作业的单位场所应针对不同班组,分别制定预案和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企业专职队(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工厂消防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1.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其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临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2.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组成。

3.消防车辆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灭火要求合理选型,以大型泡沫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信指挥车。

4.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5.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6.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7.消防站的各种器材配备齐全,定期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8.消防站配备的车辆定期保养,通过拉动,查看消防车辆各项性能是否完好,人员对器材设备操作能力和对灭火预案的掌握能力是否到达要求。

9.消防站各项灭火疏散预案制定完备,有定期演练记录。

第四十一条  工艺处置队要和专职消防队建立联勤联战机制,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明确每一个重点部位的工艺处置和消防处置措施。工艺处置队要明确具体岗位工艺应急处置的职责、权限和响应级别。

第十章  管线及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比空气重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并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除外。查看可燃气体压缩机的设置位置和场所,测试通风系统的运作情况。

2.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布置在泵房内时,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查看防火分隔的措施和完好情况。

第四十三条  管线:

1.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区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查看跨越铁路、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是否设置阀门和易发生泄漏的管道。

2.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线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且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4.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6.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第四十四条  紧急切断设施: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其安装的报警设施、泄压排放设施和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应定期检修测试,功能正常。

第十一章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立提示性标语、图示,落实入厂检查制度:

1.应落实禁带火种入厂,厂区内禁止吸烟、禁止擅自动火等的规定。

2.应在厂区内设施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

3.进入生产、贮存、装卸等危险区域的机动车排气管应加装有阻火熄火设施。

4.进厂职工应按照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要求着装,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检修、测量工具。

5.随机抽查进厂员工,核查通过培训掌握所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应对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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